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薪水 保险 两码事

2000-10-04 来源:生活时报 祥琦劳动信息咨询公司 左祥琦 我有话说

某计算机软件开发公司,高薪聘用了博士毕业生赵某。公司给的待遇是:“每月工资一万八千元,但除了工资以外,再没有其他福利待遇了,如医疗、养老等问题都得自己解决,公司概不负责。”赵博士心想:“公司给我的工资的确是够高的,我刚30多岁,考虑养老问题,为时过早。不如趁年轻多挣些钱,实惠。”

工作以后,赵博士为了解除自己的后顾之忧,每月从工资中拿出1000元,自己向金融机构开办的保险公司投了一份养老保险。

当赵博士离开公司时,听一位朋友说,公司不给他缴社会养老保险是不对的。于是他到劳动仲裁委员会,提出了让公司给他缴纳养老保险的请求,但公司却抗辩道:“不为赵博士缴纳养老保险,是事先跟他讲好的。他要是不同意,当时可以不在公司干。他既然干了,就说明双方的协议已经达成,现在他无权反悔。再说,他自己已经向保险公司投了养老保险?”

公司是否有权不为赵博士缴纳养老保险?

养老保险是国家为了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,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,也是社会保险的一种。劳动法中规定:“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,建立社会保险制度,设立社会保险基金,使劳动者在年老……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。”劳动法规定的这种社会保险,不同于保险公司的金融保险,主要区别在于,⑴前者是在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关系时,劳动者应享有的权利,但后者却不是;⑵前者是强制性的,即企业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,而后者是自愿性的,即是否参加,完全凭企业或劳动者自愿。所以,赵博士自己向保险公司投保的养老保险,不能代替社会保险中的养老保险。

本案中,能否因为赵博士当初默许同意公司不参加养老保险,就可以免除公司的责任了呢?不能。因为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中规定: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,缴纳社会保险费。”这说明,参加社会保险,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光是用人单位的义务,也是劳动者的义务。它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共同义务。对于劳动者的权利,劳动者当然可以放弃,但是对于义务,就必须履行,他无权放弃。因此,既使劳动者不想参加社会保险也是不行的。

综上可以看出,该公司以高薪来取代职工的养老保险,是违反法律规定的。它不光应该依法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,还应该同时缴纳失业、大病医疗、工伤等政府规定的社会保险。只有这样,才能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,并免受因违法而带来的制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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